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缩写 NIFFA)。

第二条     本团体由经过商务部批准并取得经营国际货运有效证书,在宁波口岸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当政府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指导、服务、协调。推动各会员企业发展横向联系,交流情况,增进相互间的协作,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努力促进宁波市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建设等职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接受中共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道工作委员会在党建工作上的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直接向民政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浙江省宁波市灵桥路190号外经贸大楼1604

本会网址:http://nbgjhd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1.    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组织会员贯彻执行。

2.    调查研究国际运输和货运代理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国内外信息资料,提供会员参考,开展咨询服务。

3.    为进一步更好地服务于外贸企业,积极参与各种展会服务。

4.    推动会员之间及与有关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交流经验,加强经营管理,协调对外经贸运输步调和做法。

5.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对外经贸运输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平合理竞争和宽松的运输局面;制订行业行为规范,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6.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7.    开展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等国际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交往,提高宁波市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8.    加强与其他省市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来往,取长补短、互相促进。

9.    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提高会员单位业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10.  接受对会员的投诉,督促会员妥善处理,改正工作。

11.   努力完成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以及货运企业委托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必须是经商务部备案,并取得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效证书,在宁波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     在货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任职,并热心货代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货代行业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中有较丰富经验及贡献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实行监督;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协会决议;

2.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7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备案。该单位同时为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会长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人数为11-15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成员4次不出席会长会议,自动丧失会长会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会长会成员或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监事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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